依法治國是治國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法律在社會系統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已經成為依法治國背景下的社會共識。而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是司法權的體現,任何個人和團體都應該服從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也不例外,這些本來都是無可爭議的。但在長沙的這起案件當中,司法權和行政權二者之間卻呈現出對立與矛盾,這種對立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在今天這樣的背景之下,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遺憾。
長沙人社局堅持不執行法院判決,理由是堅守工傷政策底線,這聽起來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是在堅守其職責。不過,細想一下,這樣的理由似乎也是在委婉地批評長沙市兩級法院不懂工傷政策。但是縱有萬千理由,法院的生效判決也應該不折不扣的執行,如果說法院錯判,也應該先執行再申請救濟。如此堅守底線的人社局豈會不知道這個簡單的司法程序?由此看來,人社局的理由只是一種說辭罷了,其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底氣,到底來自哪里呢?
不過也不可否認,這起案件的確暴露了工傷認定標準和程序設置上仍舊存在不明晰、不規范的地方。要想解決現實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拉鋸戰的現象,絕不止于高喊法治口號,最根本的還是明晰條款,建立有效的法律實施框架,嚴格法治懲戒制度,讓違法者畏法敬法守法,法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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