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三類再審申請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共15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前兩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針對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清單》,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蓋專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且仍堅持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此外,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告知。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并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送達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
司法解釋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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