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立法法修正草案等多項法律案。在立法法修改方面,草案明確了法律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對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增加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并規定了處理的主體和程序。
合憲性審查不是一個新話題。2016年9月,內蒙古一名律師發現,三年多前某地檢察機關對一名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逮捕”決定,所依據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身”有問題,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出《申請審查建議書》,要求對該條司法解釋進行合憲性審查。幾個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下發通知,即日起不再執行該司法解釋,今后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適用“附條件逮捕”。合憲性審查的建議不時被提出,表明執法司法實踐中法律沖突的情況客觀存在,必須予以切實解決。
現在,隨著立法法修正草案將合憲性審查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標志著合憲性審查正式步入實質化階段。這對于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有效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切實維護憲法和法治權威,不讓普通公民為法律沖突的代價買單,具有深遠的意義。
合憲性審查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程序和方式對法律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的制度,旨在解決法律沖突問題。鑒于執法司法實踐中法律沖突的問題已經凸顯,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將規范立法活動作為重要立法意圖,釋放了消除法律沖突不良現象的強烈信號,合憲性審查從此被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議程。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合憲性審查工作穩步推進,一些與憲法原則和上位法相沖突的法律法規被依法修正或廢止。比如2021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定不一致的審查,促使最高法出臺了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新司法解釋,終結了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命不同價”現象,實現了更高層次的公平正義。
不過,如果僅靠最高立法機關將合憲性審查納入工作議程,而沒有立法上的兜底保障,合憲性審查終究只能起到治標作用,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沖突問題。進一步完善立法,切實對違背憲法精神和上位法原則的各種法律規范作出實質性審查,已經勢在必行。
此次提請審議的立法法修正草案,以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為理念,既對合憲性審查明確了程序和審查對象,又對合憲性審查的處理主體予以了具體規定,解決了過往實踐中合憲性審查處理主體和審查法律法規對象不明、處理程序不規范等諸多問題。這些具有針對性的規定若能獲得通過,必能有效推動合憲性審查的實質化,從源頭上釜底抽薪地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讓法律法規接受合憲性審查,消除其對憲法精神、原則貫徹的“梗阻”,立法的兜底保障不可或缺。此番提交審議的立法法修正草案,是立法保障合憲性審查實質化邁出的重要一步。立法機關應秉承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理性務實態度,充分吸取各方智慧,進一步對草案修改完善后,及時審議通過,為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夯實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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