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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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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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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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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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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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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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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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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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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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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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招聘方案,并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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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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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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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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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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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定擬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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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布招聘結果,并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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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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