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2年開始在各地方開始陸續施行的“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為基礎,中紀委正在擬定對包括“財產信息”在內的重大事項報告進行全國抽查的工作方案。盡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已經實施十余年,且其涵蓋范圍不斷擴大,相關規定也不斷細化,但由于缺少審核環節,瞞報、漏報、轉移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5月4日中國日報網)
備受國人關注的抽查“干部財產申報”即將出臺實施了。相信它的出臺是反腐法治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
實際上在今年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舉行的中紀委十八屆二次會議上。首次提出對領導干部個人申報材料進行抽查。隨后,上海、廣州等地開始試點抽查干部個人申報。據專家介紹,試點地區大體按15%~20%的比例進行抽查。
從廣東、上海兩地目前的情況看,抽查還處于進行狀態,政策的效果尚難評估。
因此,筆者對抽查“干部財產申報”持謹慎的態度。面對當前嚴峻的反腐敗形勢,如果說僅靠出臺一部規章制度來達到一勞永逸的效果來,無異是天方夜譚。
我們知道起草一部好的制度,既需要管理層在制定之前主動運用多種平臺廣泛征求民意,也需要制定之中的反復比較、論證,甚至充分博弈,更需要強有力手段來付諸實施以及對實施之后效果、社會反響等進行科學的、全方位的評估。
早在1995年中央就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等相關文件,2010年又出臺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并明確了諸如有關領導干部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等情節的問責規定。
所以,我們從來不缺這樣或那樣的規章,缺的是對規章的執行,多的是對規章的置之不理。所以才會出現近期發生的“表哥”、“房叔”等現象的發生,凸現出了“干部財產申報”的尷尬困境。
因此,治理“干部財產申報”的亂象,并非只有“抽查”這個唯一選項,須多管齊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一方面要盡快修訂、補充完善科學的抽查監管措施和辦法,形成長效的法律機制;另一方面要除了采取信訪和媒體曝光外,還要采取嚴厲的法律手段來懲處,杜絕“干部財產申報”出現“零舉報”和“曇花一現”等現象。同時,動員全體社會力量,鼓勵廣大民眾積極的參與監督,暢通社會民眾行政訴訟通道,以實際成效取信于民。